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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奖励目的
为了调动教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,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,推动我校教育科研的发展,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科研综合实力,特制定本条例。
二、奖励范围
(一)在校级以上各级部门发表或获奖的论文、课件及学术会议交流材料等。
(二)校级评选的研究方案、研究报告、论文、个案、课例、专题活动、专著等。
(三)校级评选的先进课题组、科研积极分子及校内科研会议上交流经验者。
三、奖励办法
(一)评审奖励的时间:
1、校级以上发表和获奖的论文等每学年认定奖励一次。
2、科研积极份子每一年评审奖励一次。
3、其它奖项每2年评审奖励一次。
(二)奖励条件:
1、校级以上发表或获奖的论文、课件及学术会议交流材料,根据发表原件及获奖证书、证明材料认定。
2、凡在科研处组织的大型科研专题会上介绍科研经验者,经科研处提名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的,给予奖励。此项奖励不分等级。
3、校课题组申报的研究方案、研究报告、论文、个案、课例、专题活动、专著等科研成果,按(科研成果评选条件)评定的结果,分三个等级给予奖励。
4、校级先进课题组和科研积极份子的评定,凡符合(先进课题组和科研积极份子评选条件)的给予奖励。
(三)、奖励标准
1、 在校级以上各级部门发表或获奖的论文、课件等经认定审批后发给奖金,奖金等级及标准按学校现已执行的规定办理。
2、其它奖项的奖励形式、奖励标准及奖励等级由校长办公会决定。
四、审批程序:科研处组织申报,核对申报材料,并根据申报材料评出等级,上报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。
五、本奖励办法解释权属校教科研处。
附件:参评者需申报的材料
1、发表论文原件、获奖论文原件及会议交流材料原件。
2、获奖论文证书及会议交流材料证明。
3、申请校级评选的研究方案、研究报告、论文等成果。
4、课题组和科研积极分子上报科研工作总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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